澳大利亚是如何独立的?
19世纪中期,英国为了扩大在澳洲的土地资源,不断把原来仅存的土著人赶到西部,同时让移民向这些土地迁徙以建立殖民地(也就是所谓的“去野化”进程)。
1836年,新南威尔士殖民地颁布法律规定:凡移民到达某个地区,该地区的土著人被视为放弃其原有领土,移民享有对该领土的所有权,并有权对该领土进行开发。 同时,由于当时英国国内工业革命正在进行,对原料和产品需求旺盛。而澳大利亚有非常丰富的优质羊毛(主要是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所以英国政府决定大力扶持澳大利亚的畜牧业和纺织业的发展。
1840年到1870年间是澳大利亚民族主义兴起的时代。在这种大环境下,澳大利亚的各殖民开始要求独立,因为它们认为只有独立才可以摆脱英国的控制,真正成为“主权国家”;而且也只有在独立后,各殖民地才可以得到更大的自治权和更多的经济自主权,从而更好发展本地的经济。
从19世纪中后期起,各种反对英国控制的爱国组织在澳大利亚各地纷纷成立,其中影响最大的要数1856年成立的“澳大利亚自治协会”。这个联盟要求所有殖民地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获得平等地位,并且拥有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和否决权。
1891年初,澳大利亚各主要殖民地派出代表在悉尼举行会议,讨论建立联邦事宜。12月,英属澳大利亚殖民地议会共同通过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1897年开始实行。
澳联邦成立之初,除维多利亚殖民地以外,其他各州都保留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只是将原来的州行政长官改为联邦政府的首脑。但到了1931年,当国会通过《罗根法案》时,情况发生了变化。 该法规定,只有经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议员才有资格组成澳联邦政府,而各州选民所投的票又必须占联邦政府总选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联邦政府才有资格组成。尽管每个州的选民只给了联邦政府三分之一左右的票,但他们却掌握着各州选民三倍的票。这样,虽然各州仍各自选举自己的州长,但联邦政府的官员却是完全由获半数以上选民票的各州联合产生的,实际上各州已经没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了。 罗根法案还规定,任何使州政府享有的财政权限受到减损或剥夺的立法,都必须由联邦政府征得各州政府的同意才能生效。事实上,后来的《澳币发行条例》就是基于这一原则通过的。它赋予联邦政府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以此作为联邦政府支配各州的主要财政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