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用什么法律?
香港没有成文法,只有普通法(judicl law)和衡平法(equity)。
所谓普通法是指英国中世纪以后发展起来的判例法,其特点是由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并适用,即所谓的“法官造法”(judicial lawsmaking);而衡平法是在特定情况下、基于正义和公平的要求而发展起来的一套原则。 由于香港回归祖国后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方针,而且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中心有其特殊的经济地位,中国立法机关授权中央政府制定港府可以执行的有关基本法的释法。当然,这种权威解释本身也要通过法院的审查才能最终具有约束力。
对于与内地有司法协助安排或双边引渡条约的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不过,这种诉讼方式目前只限于合同纠纷,而且须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及国籍、婚姻、收养、监护、探望子女、继承等民事关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当事人合意的前提下选择内地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2013年6月5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的决定》正式施行,内地将首度承认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根据该决定,对于内地仲裁机构和香港仲裁机构之间互相认定各自作出的裁决属于可撤销情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