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可以去香港吗?
当然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应当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如果确实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撤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除我国刑法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我国诉讼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等等。这些法律规定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尽管他(她)们已经触犯刑事法律,但因为其人身危险性尚未达到必须使用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刑罚;二是对于涉外犯罪案件,原则上适用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程序处理,但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法律规定,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记录行为人是否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档案资料,是由国家行政部门制作的书面文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以及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知,公安机关制作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证明效力,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