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offer可以反悔吗?
需要明确一点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第二款规定「承诺生效的,合同成立」;第27条的规定:「……意思表示经对方接受时,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定或约定应当由批准才能生效的除外。」 在上述条款中并没有将发出 offer 这一行为定义为一种承诺,offer 的发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承诺。(所以那些说“offer 有法律效力的”其实是在说“offer 具有一定意义上的承诺作用”,这一点是错的!)
其次,再来看看题主遇到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得先弄清楚这样一个问题:题主是收到了来自A公司的「offer」,还是收到了来自B公司的「录用通知」呢? 这可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如果收到的是来自A公司的「offer」: 这个「offer」是否包含了所有实质性审查(包括薪资、试用期、岗位等内容)的结果? 如果没有,则谈不上承诺,更谈不上违约——因为实质性的审查还没有开始呢嘛! 如果收到的是来自B公司的「录用通知」: 那么恭喜答主,这个「录用通知」已经相当于「offer」了,收到这个通知意味着成为这个用人单位拟招收的员工,通过邮件发送的「录用通知」在性质上与纸质的offer没有不同,收到邮件的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和提交入职所需的一切材料,以便顺利履行劳动合同。(注意:这里讲的是顺乎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是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发放工资的——这些在后续文章中会讲到。)
所以,如果只是收到了来自A公司的「offer」,而真正想要前往工作的企业是位于B行业中的B公司,则完全没问题,只需继续跟进双方就实质性内容的磋商即可。甚至都可以不撤销之前的「offer」,因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毁约」问题。
如果是收到了来自B公司的「录用通知」,则应当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否则就是「违反录用条件」或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视具体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