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堕胎犯法吗?
这个题目其实应该改为,在加拿大,法律是如何来定义“胎儿”的? 1988年4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人类胚胎学法》(The Human Embryo Science Act)。该法律规定了以下概念:
(a) 胎儿从受精至出生前为人;
(b) 人包括人、动物与植物;
(c) “人的部分”(human parts)指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或器官; (d) “人的身体”(human body)指人本身或其任何部分,但不包括: (i) 精子或卵子; (ii) 一个已受孕之胚胎在受孕前的部分;或 (iii) 用于医疗实验之活的、死的人类细胞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胎儿”是指从受孕到分娩期间的所有的人;而“人”则不包括精子和卵子的组成部分,同样也不包括怀孕期间的胚胎部分——无论是已经成型的,还是尚未成型的。这样,当女性怀孕的时候,其身体的一部分就已经不属于人了。而在决定终止妊娠时,由于此时的胚胎还不在人之范畴内,故也就无从谈法律意义上的违法了。
不过,在加拿大,堕胎是有严格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的:
1. 在怀孕初期(0-12周),医生可以任意决定是否给予孕妇堕胎药,但必须在病人清醒的状态下进行并要征得病人的同意.这是为了确定病人生命安全不受威胁.
2. 如果孕妇因各种原因必须中止妊辰,首先应去医院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如果是在正规医院就医,一般只要证明符合以下条件即可:
① 孕妇自己愿意终止妊娠;
② 有医学上的必要;
③ 不伤害胎儿健康的情况下进行。
3. 如果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方可开取药物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 而一旦进入孕中期和晚期后,只有在被诊断为胎儿严重残疾或有明显缺陷才可以实施流产手术。
另外,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人,但为了慎重起见,建议各位在决定是否做终止妊娠手术时,还是要到医院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妇产科医师为好!毕竟,生命是神圣而不可轻言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