琥珀入香港犯法吗?
在港澳地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按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款认定犯罪数额的,而不是按照涉嫌走私的物品价值计算。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走私本款规定的货物、物品的,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携带的琥珀确实达到“走私”标准(即应缴纳税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话,那么罪名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了。 这里要特别注意一点,该罪的构成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偷漏税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所携带的琥珀不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税收而逃避缴付的行为,也能成立该罪。这也是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相衔接的。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违反海关法规,未办理有关手续,并偷逃应当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即为走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未经申报、擅自携带物品进出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即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所以,楼主朋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但考虑到其是为了做首饰,并且不知晓法律对琥珀的规定,所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又由于其犯罪行为轻微,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刑事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关于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走私除毒品以外的财产性财物,数额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