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单一式几份?
1、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现场工作联系单(含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2、甲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停工指令或复工指令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3、监理单位出具的停工补偿费用确认单或者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经济签证单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二份,报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
4、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其签字认可的工程洽商记录一式七份,双方各执二份,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送项目主管单位备案一份,送市城建档案馆(室)一份(电子文档); 5、其他需要签证的书面材料均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报建设单位一份,送监理单位一份;
6、经济签证原件由建设方收存备用,复印件按上述规定办理。 一、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⑴对施工方法、工艺流程的确认;⑵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作量增加及费用增加;⑶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款增加;⑷因建设单位责任造成施工企业停工、窝工的工程量;⑸因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增加的费用;⑹变更施工图所造成的工程造价增减;⑺现场签证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签证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验收所需的各项工 作,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如果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造成不能如期组织整体验收时,承包人应合理顺延工期,并有权获得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赔偿。因此,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竣工验收的资料(比如竣工图、工程档案资料、有关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也应进行签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竣工结算时的签证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结竣工结算手续。但是发包人在结算过程中,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达到压低造价的目的。所以,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时应注意做好以下签证工作:
㈠对于隐蔽工程项目及其他不易确定价款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结算签证
㈡结算签证应及时办理,不要事后补签。
㈢要防止对方利用签证之机套取工程款。
㈣对已完成的工程要定期跟踪,避免被对方以超耗为由扣减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