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的每年都得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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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移民是没有“每年都得在”的说法的哦! 移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签证项目落户,比如美国的EB5投资移民、加拿大魁北克投资移民、葡萄牙购买房产移民;还有一种就是通过申请成为某国的公民,获得该国的绿卡,也就是所谓的新移民。这两种方式没有本质区别,申请人一旦获得认可后,就可以直接拿签证(入境许可)或绿卡(永久居留权),实现“移民不移居”,即申请的签证到期了或者拿到绿卡之后,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居住生活而不需要回国再办理续签手续。

但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移民,都不是永久居住在海外,而只是获得了该国签证或者绿卡,要定期登陆身份所在地国家进行续签或者是更换绿卡。 以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为例,根据目前政策,申请人如果成功获批的话,可以获得美国绿卡,但是不要求在美国本地居住,即所谓的“移民不移居”。但是在五年之后,需要申请人每年登陆美国一次进行身份续签,直到十年后,才能获得美国国籍,正式成为美国公民。

至于说到每年都要登录移民局进行续签是否很麻烦,其实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麻烦,一般来说都是委托律所办理即可。律师会帮助申请人整理材料并在移民局规定的时间窗口内完成递交。当然,为了保险起见,建议还是自己提前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包括由律师准备并签字的I-526表格和所有附件及支持材料。 无论是新移民还是作为海外投资者拿到绿卡,对于申请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获得更大的自由出入权和选择定居的权利,并且可以在移民国享受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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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是指根据法律和事实,以某国为经常居住地,不在该国居住仍保留居留权。一个人是否常住在中国,需要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决定,一般以这个人的最后定居地、生活来源、财产、和最密切的个人关系在中国来判断。习惯上,在中国停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被视为在中国有习惯上的住所。它通常用于外国公司。有惯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本国享有定居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惯常居民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居民。一般来说,一个定居者的国籍国负责保护他在国外的利益。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不准入境,具体包括:(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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