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用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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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没有成文法,只有普通法(judicl law)和衡平法(equity)。

所谓普通法是指英国中世纪以后发展起来的判例法,其特点是由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并适用,即所谓的“法官造法”(judicial lawsmaking);而衡平法是在特定情况下、基于正义和公平的要求而发展起来的一套原则。 由于香港回归祖国后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方针,而且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中心有其特殊的经济地位,中国立法机关授权中央政府制定港府可以执行的有关基本法的释法。当然,这种权威解释本身也要通过法院的审查才能最终具有约束力。

对于与内地有司法协助安排或双边引渡条约的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不过,这种诉讼方式目前只限于合同纠纷,而且须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及国籍、婚姻、收养、监护、探望子女、继承等民事关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当事人合意的前提下选择内地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2013年6月5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的决定》正式施行,内地将首度承认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根据该决定,对于内地仲裁机构和香港仲裁机构之间互相认定各自作出的裁决属于可撤销情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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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香港发生的案件,不论案情轻重和性质,也不论案件中的是被告还是证人,香港人都适用普通法法系。

香港现行成文法体系主要承袭英国法而形成,基本法律由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开始制定,至1997年为止香港自行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有6000余条,其核心为《英皇制诰》及《附属条例》。

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在回归前属于英国枢密院(即御前会议)。回归后立法权转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行使,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在港皆不适用。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沿用英国的普通法系,所以很多的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而是依靠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及过往案例累积而成。但刑事案件在香港都有制定明确的法例,如《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以及详细阐述一般刑罪内容的《盗窃罪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和《危险药物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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