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律师牌照难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而外国的司法体系主要是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所以,我们在考察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时,就要看其属于哪一大法系。 在世界五大法系中,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是以成文法为主的。所谓成文法,就是所有的规则都以立法者的制定法典或者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法官不能在个案的司法审判当中创制法律。我们常说成文法的本质是“法官不能造法”。
与英美的成文法相比,德国、法国等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法的解释”。所谓的法的解释,就是指法官在个案的司法审判当中,根据立法者赋予他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律作出合理的解释。显然,如果法官不具有法律的解释权限,那么他就只能拘泥于成文法的文字,这样的法律将毫无用处。正是因为有了法官释法这一环节,大陆法系国家才赋予了法官一定的造法权限。
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属于英联邦成员国,因此在制度的设置上自然带有英国法的痕迹。然而,澳大利亚是一个移民国家,又地处南半球,因此其法律还具有相当大的包容性,能够吸纳包括英美法在内的大陆法的一切有利的制度和原则。这样,我们就能够在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中发现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影子。
澳大利亚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高等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以及各州设立的州法院。
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审判案件的范围由澳大利亚国会制定,各州设立的上诉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则由各该州的立法机关决定。
澳大利亚的成文法主要规定在各部长(内阁成员之一)根据国会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中。这些法规经公布后,就形成了法定的成文法。
除了成文法之外,澳大利亚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还必须适用判例,这种判例主要是上级法院的判决。这些判决经过一定程序后,也就变成了法定的判例。
在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实践中,成文法和判例法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成文法通过一定的程序也可以转化为判例,而判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成文法。澳大利亚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
既然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兼具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因素,那么想申请澳洲律师执照的同学就要认真考虑自己的未来职业规划了——是选择留在国内还是去澳洲发展。因为二者所学习的专业课程以及将来从事的职业方向是有区别的。
在国内毕业直接申请澳洲律所实习并进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可能性不大。这是因为申请律师资格证不仅要求申请者具有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还须具备澳大利亚法律的实操能力。所以申请者一般需要先获得澳洲移民局签证(通常为500学生签证或485工作签证)并在澳完成律师职业两年的实习,通过资格考试后才能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当然,同学们也不用灰心,虽然直接申请难度比较大,但可以选择曲线救国的方式先拿到澳洲的移民身份再慢慢规划律师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