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务部怎么返人?
韩国法务部今年1月20日起,在全国32个人口流出地,实施面向滞留国外的归国者的名为“韩民族光荣返乡行动计划”(下称返韩)。
该计划以归港(归国)者为对象,在机场、陆地边界和码头等出入境场所,通过给予参加该计划的归国者经济上、情报上以及其他支援的方式,促进韩国国民的回流。
韩国法律允许被强制离境的外国人重新申请入境。但是,那些具有严重的舞弊嫌疑以及违背社会道德或者有违法行动、前次非法滞留期间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外国人被视为新入境外国人,不得获准入境。同时,有关各国和地区为防止传染传染病,对韩国人实施严格的检疫,有可能延滞入境时间。
被强制离境的外国人再次申报入境时,必须在出入境管理委员会指定场所的行政室或个人代理室(如无指定则必须在最近出入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处)提出入境申请。当时拒绝申请和未说明理由者,或申请人被认为不符合再入境条件者,或经审查判定为有必要进行健康检查或有碍社会救助者,不赐复文,强制离境。
被强制离境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持国籍证明文件,以书面形式申请复入韩国,陈述离境理由,并履行申报义务后,可以复入韩国。在申请重返韩国时,要递交包括出入境管理委员会指定地址的个人代理函。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指定地址,可向其个人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公证书。
被强制离境的韩国人和海外韩国人居民,为参加在外母国(出生地)的葬礼,并因携带遗体离开其母国或者返回其居住地区的,根据回国目的和必要事项办理护照手续。
(1)被强制离境的法人,其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在母国或居住地区,或为了处理经营企业的纠纷,或为了接受经营企业的指示等,必需立即前往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即使没有返回居住地区的意思和正当理由,也可以视为满足再入境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得到居住地区出入境事务所的批准,由该事务所确认其重返居住地区的意向,并制作批准书。被强制离境的法人,为了能够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在外母国(出生地),或者在住所地或者是任职地方以外的地区进行短期停留的,也可以向居住地区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确认其短期停留的意向,并制作批准书。
(2)被强制离境人,取得外国国籍而成为外国国民后,由于作为外国国民在国内有不能排除的利害关系,或者是由于与别人有特殊的关系,有必要在日本居留,在这种情形下,即使离开日本后回返日本的机会较多,亦不能视为违背再入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