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资金怎么拨?
一、 基本概念 1.1 竣工结算的定义和组成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工程报建证明,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评估结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以及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如下四部分 ①直接费 ②间接费 ③利润 ④税金 二、工程款结算与竣工结算的概念及区分 5.1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或依合同约定计算的工程造价。 5.2 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因 5.3 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应依据哪些文件确定? 5.4 关于计日工的定义是什么? 6.1 工程计量是确定分项工程量及其金额的过程,是竣工决算阶段的一项主要工作,也是工程款计算的基础,因此它是工程计价中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7.1 按合同约定条件计量并确认已完成工程量的原则和方法。 8.1 有争议的部分,由工程师确定。 8.2 当合同中未约定时,根据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予以认定。 三、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和内容 9.1 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有: (1)招标文件。 (2)投标时的报价文件。 (3)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质量的承诺,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经济方案的变更协议;中标通知书;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 (4)设计图纸。 (5)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 (6)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7)合同约定的项目质量标准。 (8)合同价格形式所要求的各种基础资料。 (9)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 (10)其他依据。 上述第(5)条中的“实际工程量”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确定。如果采用定额基价的计价方式,应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实际完成量作为计价依据;如果是单价承包,则应以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再进行工程量核算。
9.2 竣工结算的内容 10.1 对竣工结算审核的要求 11.1 对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者因工程设计变更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量的增减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偏差,其价款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工程价款增加的超过原合同价款25%以上时,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相应的增款申请,经审计后增款。
(2)当工程量减少20%以上时,工程价款减少超过原合同价款20%以上时,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相应的减款申请,并经审计核实后可扣减相应的款项。
(3)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均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因而应当按规定程序处理并计入竣工结算。 (a)对于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增加工程量,其竣工结算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i)如果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范围,应按照约定执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 (ii)如果没有约定又无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可以参照类似工程施工合理成本合理确定。
(iii)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承包方已经预见了可能发生的风险且提出了相应要求,但由于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才导致工程量和造价增加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
(b)由于发包方责任减少的工程量,按上述第(3)(a)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c)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减少,承包方不得以该原因而要求支付追加款项。
五、工程款给付的方式和时间 11.2 如果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当事人签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价款,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延期付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六、其它说明事项 12.1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如延误工期等情况),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索赔事件终止后的28日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延长履约期限和(或)增加支付索赔金额的详细索赔通知书,并附必要的证据。 12.2 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进度而给承包人提供垫资、借款的,无论是否约定借款计付利息,均应视为变相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